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已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996年3月17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63号主席令公布,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和施行,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保障和监督国家行政机关依法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保障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联系,促进廉政建设,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担负着国家治安管理和有关行政管理任务,行政处罚法同公安工作关系密切,各级公安机关和全体人民警察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为了切实保证行政处罚法的顺利实施,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1996]13号)精神,结合公安工作的实际,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认真组织学习和培训,全面准确地理解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各级公安机关的领导要带头学习行政处罚法,并组织全体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和执行,尤其是治安、户政、交通、消防、出入境等执行行政处罚较多的部门,要把学习行政处罚法作业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各级公安机关要抓紧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以在职学习为主,辅以培训班、讲座、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在9月底前对全体人民警察培训一遍,并通过考试、考核对学习情况进行检查。今后,在各警察院校和各种培训班,都要把行政处罚法列为必修的课程之一。法制部门要在本级公安机关的统一领导下,具体组织好培训工作。通过学习和培训,使全体人民警察深刻领会行政处罚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处罚法的各项规定,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转变观念,严格执法,既要克服目前行政执法中不同程度存在的重处罚、轻教育,重管理、轻服务的倾向,又要防止出现该处罚不处罚,该从重处罚而不从重处罚等放松治安行政管理的现象。
二、 抓紧清理公安规章,做好立、改、废工作。公安部门将按照行政处罚法中关于行政处罚设定权的规定,清理公安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设定的行政处罚。地方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地方人大和政府做好涉及公安行政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章的清理工作。对没有行政处罚设定权的机关设定的公安行政处罚,以及内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公安行政处罚,在行政处罚法生效后要一律停止执行;对公开发布的规章设定的公安行政处罚,在处罚种类、幅度上超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要求进行修改。对需要制定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法上升为法规或者规章。
修订规章的工作要在1997年12月31日前完成。在这之前,现行规章已规定的公安行政处罚仍然有效。但是,行政处罚法施行后新起草的地方公安法规、规章必须执行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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