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授权颁发新建矿山采矿许可证有关规定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
1998年原地质矿产部下发的《关于授权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规定》(地发〔1998〕48号)已经实施两年。根据两年来的工作实践和法规规定,为加强对大中型矿床的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督和管理,现对新建矿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授权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 从2001年1月1日起,新建矿山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授权权限调整为按矿床规模进行划分。
二、 开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以下简称“附录”)中的油页岩、地热、锰、铬、钴、铁、硫、石棉、矿泉水9矿种和附录其他矿种中型(含)以下矿床申请采矿权的,授权给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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