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的若干意见(2001年)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落实《关于印发〈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的通知》(财社〔2000〕17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印发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计价格〔2000〕962号)、《关于印发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卫规财发〔2000〕229号)等文件精神,推动医疗机构改革,现就完善城镇医疗机构补偿机制,落实补偿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 逐步弱化药品收益对医院的补偿作用
(一)
坚持和完善医院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目前尚未实行药品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地区,必须在2001年底以前开始实施。已经实施的地区,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有关药品收支结余的核定上交和合理及时返还的操作办法。
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当地综合医院、中医、民族医和部分专科医疗机构各类别医疗机构平均药品进销差价率(药品平均加成和平均折扣水平)扣除某类别医疗机构平均药事成本后合理确定该类别医疗机构药品收支结余上交水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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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0年10月17日)
- 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总后勤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血液管理工作的意见(2015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等5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意见(2004年)
- 国务院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规定(1990年)
- 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教育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医保局中医药局关于建立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设施保安规则》的决定(2019年11月)
- 公安部关于做好新旧戒毒体制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 中国银保监会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