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03年)

一、 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 货物类。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印刷设备、服务器、网络设备、程控交换机(国务院系统)、电话机(国务院系统)、投影仪(国务院系统)、炊事设备(国务院系统)、建筑装饰材料(国务院系统)、电梯、起重机、锅炉、办公家具、公务用车(轿车、越野汽车、面包车、大客车)、摩托车。
2. 工程类。统一组织的房屋修缮、装修。
3. 服务类。公务车辆维修(在京单位)、公务车辆保险(在京单位)、规定的印刷项目(在京单位)、计算机通用软件、规定的会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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