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受理控告申诉暂行规定(199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密切公安机关和人民群众的联系,依靠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根据宪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和申诉,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规定期限内给予答复。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控告、申诉活动中应当对控告、申诉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和歪曲事实;应当自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
第三条
公安机关依法保护控告、申诉人的合法权利,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据本规定提出的控告和申诉都应当接受,不得置之不理或者敷衍塞责,不准将控告材料转给被控告人;不准对控告、申诉人歧视、刁难和打击报复。
公安机关保障控告、申诉活动的正常进行,对于控告、申诉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制止,依法查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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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2005年)
- 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2016年)
- 旅游发展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国家电网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3年)
- 卫生系统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2011年)
- 关于修改《彩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18年)
- 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200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南京禄口国际机场开展口岸签证工作的批复(2001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2006年)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年)
- 关于修改《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