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和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规范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管理关系变更操作程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办理企业管理关系变更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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