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2012年)
前言
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和感染性等危险特性,随意倾倒或利用处置不当会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甚至对生态环境造成难以恢复的损害。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是改善水、大气和土壤环境质量,防范环境风险,维护人体健康的重要保障,是深化环境保护工作的必然要求。
《“十二五”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相关要求编制,阐明了未来五年我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目标和任务,是指导各地开展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形势
(一)
取得的积极进展
“十一五”期间,国家和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积极健全完善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大力推动利用处置设施建设,努力提升管理和技术支撑能力,着力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相关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基本完成。
1.
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法规体系基本形成。“十一五”期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得到进一步落实,制定、修订并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一系列部门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部分省(区、市)出台了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和管理办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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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提供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有关问题的批复(2014年)
- 关于做好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6年)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和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第二号)的批复(2001年)
- 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应诉若干问题的通知(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