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大型医用旧设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
卫生部国家计划委员会 文 件
卫计发[1996]第135号
关于加强大型医用旧设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物价局(委员会):
近年来,一些地方大量引进国外早已淘汰的大型医用旧设备,不仅造成医疗资源的重复配置,而且损害了患者的利益。为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大型医用设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卫生部下发的《X—射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CT)等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实施细则》(卫计发[1996]第61号),对购置的大型医用旧设备(CT、MRI、X刀、γ刀),必须取得《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上岗人员技术合格证》和《大型医用设备应用质量合格证》(简称“三证”)后方可使用。
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要严格核定大型医用设备的检查治疗价格。医用旧设备的检查治疗价格原则上应控制在同一类型、同一档次新设备的70%以内。
三、
1996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三证”的大型医用设备,要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划委员会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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