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1993年)
一、
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立法会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立法会和司法机关产生办法的决定》产生。
第二届立法会由27人组成,其中:
直接选举的议员 10人
间接选举的议员 10人
委任的议员 7人
第三届及以后各届立法会由29人组成,其中:
直接选举的议员 12人
间接选举的议员 10人
委任的议员 7人
二、
议员的具体选举办法,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并经立法会通过的选举法加以规定。
三、
二00九年及以后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办理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案件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19年4月)
- 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21年)
- 商务部决定废止的部门规章目录(2010年)
- 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9年)
- 铁路通信信号设备生产企业认定实施细则(201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2005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24号——科创板创新试点红筹企业财务报告信息特别规定(2019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推进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年)
- 中央财政山洪灾害防治县级非工程措施建设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