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和改善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的意见(2002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文物局(文管会)、计委、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建设厅(建委)、国土厅(局)、环保厅(局)、林业(农林)厅(局):
1972年11月16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十七届会议在巴黎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下简称《世界遗产公约》)。考虑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越来越多地受到自然和人为破坏的威胁、许多国家和地区对遗产保护工作的不完善、以及各类遗产损失对人类社会的有害影响,《世界遗产公约》要求将那些具有突出重要性的文化或自然遗产作为全人类世界遗产的一部分加以保护。《世界遗产公约》及其基本准则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欢迎和尊重。
我国历史悠久,文物古迹众多,自然景观丰富。建国以来,党和政府一贯重视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工作,我国有关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的法规、政策和措施,其原则、内容与《世界遗产公约》的基本精神是完全一致的。1985年,我国正式加入了《世界遗产公约》,对国际社会作出了为全人类妥为保护中国境内世界遗产的庄严承诺。此后,我国的世界遗产保护事业发展迅速,至今已形成相当规模。我国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项目已达28处(组),居世界前列,保护、管理世界遗产的工作水平不断提高。世界遗产保护事业在保护我国文物古迹、自然景观,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宣传我国的悠久历史与灿烂文明,展示我国的壮丽山河与自然风貌,扩大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世界遗产工作已经成为我国坚持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在教育、科学、文化、环境等方面参与国际事务并积极发挥作用的重要领域之一。
当前,我国的世界遗产保护事业面临着不少问题和困难,距离《世界遗产公约》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主要表现在法制建设有待加强,保护资金不足,专业人才缺乏,重大项目决策程序不够完善以及开发利用过度、忽视保护,甚至出现一些建设性破坏等现象。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我国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
各级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端正和提高对保护世界遗产重要性的认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事业已成为全球文化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世界人民精神和社会文化生活的构建,对保持人类文化多样化、生态多样性和促进世界各国、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尊重和理解,对历史人文环境、自然演变的科学印迹和优美自然景观的保护与延续,进而对人类文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和作用。妥善保护和保存世界遗产,是一个国家法治健全、社会安定和民族团结、文明进步的标志。保护好我国的世界遗产,是对广大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的需要,是国家生态环境建设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关系到我国人民特别是子孙后代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关系到国家与社会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也关系到国家与民族的国际形象。做好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是各地、各有关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当代人义不容辞的历史使命。
二、
进一步加强对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做好规划,完善制度。我国现在已有涉及世界遗产资源保护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规划、环保、国土资源等多方面的法规。在实际工作中,一些地方对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够、执行不力,甚至有法不依、各行其是。在加紧研究制订中国世界遗产保护管理专项法规的同时,各地应进一步宣传并贯彻好现行有关法规,切实检查法规执行情况,对严重违背法规,损害世界遗产的事件,必须依法查处,坚决予以纠正。
作为依法保护管理好世界遗产的重要措施,各地要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抓紧制订各个世界遗产地的保护和管理规划;已有规划不够合理、不够完善的,要及时修订、调整、补充。各地都要严格按规划办事。同时,要依据《世界遗产公约》的要求,制订教育和宣传计划,广泛、深入宣传保护世界遗产的重要意义和保护的科学方法,努力增强民众对世界文化、自然遗产的保护和尊重意识,把世界遗产工作置于全社会的支持、监督和保障之下。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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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 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监管的意见(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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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全国社区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4年)
- 国务院2005年工作要点(2005年)
- 胡锦涛主席的讲话——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200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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