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2016年)
煤矿井下作业人员数量是衡量一个煤矿生产系统复杂程度、现代化水平和事故风险大小的重要标志之一。近年来,我国煤矿生产规模和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装备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井下用人数量总体下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但一些煤矿安全基础依然薄弱,机械化和自动化程度不高,系统复杂,超能力、超强度开采,采掘工作面数量多,井下作业用人多,不仅效率低,而且安全保障程度不高,一旦发生事故,极易造成群死群伤。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战略举措,支持煤炭行业进一步减少井下作业人员数量,提高生产效率,实现脱困发展,同时降低煤矿事故风险,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优化生产组织
(一)
合理确定产能。鼓励煤矿企业通过核减产能从源头上减少入井人数。坚决避免不顾地质条件和灾害威胁程度,盲目增大煤矿产能,人为造成采掘接续紧张或采取人海战术突击生产。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要求,按照每年作业时间不超过276个工作日重新确定煤矿产能。
(二)
合理下达生产计划。煤矿企业应严格按照重新确定的生产能力编制生产计划,合理向所属煤矿下达采掘计划,并督促其均衡生产,不得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煤矿不应以商品煤指标等代替原煤产量变相超能力生产。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尘肺病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2019年)
- 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19年)
- 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的决定(2017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4年修订)(2014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
- 教育部关于修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决定(201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五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