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二(2024年)
为进一步提高《〈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以下简称《服务贸易协议》)的水平,深化内地①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双方”)服务贸易自由化,加强双方经贸交流与合作,双方决定,在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澳门”)签署的《关于修订〈《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的协议》(以下简称《修订协议》)的基础上,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在澳门签署的《服务贸易协议》进一步作出如下修订:
一、 对《服务贸易协议》正文部分进一步修订如下:
1.
在《服务贸易协议》第三章(义务及规定)下新增第七条(本地规制),其内容为:
“第七条 本地规制
一、双方重申遵守各自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第6条下的承诺。
二、一方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就服务贸易本地规制所作的承诺,纳入本协议并构成本协议的一部分。
三、第二款所指的承诺,包括:
(一)就内地而言,载于世界贸易组织GATS/SC/135/Suppl.1号文件的承诺;
(二)双方将来在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下就服务贸易本地规制作出的承诺。”
2.
在《服务贸易协议》第七章(投资便利化)第十二条(投资便利化)新增:
“三、支持在粤港澳大湾区珠三角九市注册的澳资企业,选择香港、澳门为仲裁地。
四、支持粤港澳大湾区试点城市注册的澳资企业,在不违反国家法律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协议选择使用香港、澳门法律为合同适用法。
五、以企业白名单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澳门‘科技企业认证计划’企业在内地视同与高新技术企业除税收优惠外的同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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