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决定(2004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如下修改:
删去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南省调整衡阳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07年)
- 水电站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办法(2005年)
-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2016年)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2003年)
- 医保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