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018年)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近年来,金融业改革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大量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金融机构。一些实力较强、行为规范的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有助于扩大金融机构资本来源,补充资本金,改善股权结构,也有利于增强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但也存在部分企业与所投资金融机构业务关联性不强、以非自有资金虚假注资或循环注资、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这既容易助长脱实向虚,也容易导致实业风险与金融业风险交叉传递。为促进金融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企业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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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批复(1991年)
- 关于进一步降低物流成本的实施意见(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2016年)
-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塞内加尔共和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文本)(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2023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陆地边界条约》的决定(2000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