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2018年)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监局、证监局、保监局:
近年来,金融业改革开放力度不断加大,大量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投资金融机构。一些实力较强、行为规范的企业投资金融机构,有助于扩大金融机构资本来源,补充资本金,改善股权结构,也有利于增强金融业与实体经济的良性互动发展,但也存在部分企业与所投资金融机构业务关联性不强、以非自有资金虚假注资或循环注资、不当干预金融机构经营、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这既容易助长脱实向虚,也容易导致实业风险与金融业风险交叉传递。为促进金融业更好服务实体经济,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强企业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监管提出以下意见。
一、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
指导思想。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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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城镇环境规划编制导则(试行)(2002年)
-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2014年)
- 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2020年)
- 上市公司新股发行管理办法(2001年)
-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1年)
- 迈向新世纪的中国与亚洲(摘要)……………………………………………朱镕基(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