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仿制药供应保障及使用政策的意见(2018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改的工作部署,促进仿制药研发,提升仿制药质量疗效,提高药品供应保障能力,更好地满足临床用药及公共卫生安全需求,加快我国由制药大国向制药强国跨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促进仿制药研发
(一)
制定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建立跨部门的药品生产和使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药品供应保障及使用信息监测,及时掌握和发布药品供求情况,引导企业研发、注册和生产。以需求为导向,鼓励仿制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短缺的药品,鼓励仿制重大传染病防治和罕见病治疗所需药品、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所需药品、儿童使用药品以及专利到期前一年尚没有提出注册申请的药品。鼓励仿制的药品目录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定期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等相关平台发布,并实行动态调整。新批准上市或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载入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上市药品目录集内容动态更新并实时公开。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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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198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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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4年)
- 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许可实施细则(2020年)
-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2005年)
- 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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