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同意江西省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江西省、湖北省人民政府:
你们《关于报批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请示》(鄂政文〔2001〕25号)及附件收悉。同意《江西省人民政府和湖北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请你们认真遵守协议书的各项规定,共同维护两省边界地区的稳定,促进经济与社会发展。
国务院
二〇〇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通知(2005年9月)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安哥拉共和国引渡条约》的决定(2007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市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批复(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014年)
- 科技查新机构管理办法(2000年)
- 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997年)
-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规定(198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