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2000年)
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严厉打击卷烟走私的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卷烟市场,保护民族卷烟工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
一、
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以及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和其他非正常渠道流入市场的进口卷烟的,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
三、
在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运输进口卷烟(含处理没收的走私卷烟),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准运证;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运输,必须持有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准运证。海关监管卷烟的转关运输,必须持有海关出具的转关运输单证。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承运的进口卷烟及邮政部门邮寄超过规定数量的进口卷烟,必须验凭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开具的准运证。无准运证或无转关运输单证运输进口卷烟、无准运证超量邮寄进口卷烟的,由有关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以罚款,其主管部门应视情节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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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渔港费收规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吉林省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3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7号——要约收购报告书(2014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助力创新创业的意见(2015年)
- 中国银保监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2021年)
-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及关于纲要报告的决议(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建“中国制造2025”国家级示范区的通知(2017年)
- 民航局关于进一步提升民航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2018年)
- 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