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家禽防疫条例(198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统称畜禽)传染病(包括寄生虫病,下同),保护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家畜,为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
本条例所称家禽,为鸡、鸭、鹅。
本条例所称畜禽产品 ,为未经加工熟制的肉 、油脂、脏器、皮张、血液、毛、骨、蹄、角、精液、种蛋。
第三条
进出口畜禽、畜禽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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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5号(2014年)
-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2002年)
- 关于实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的意见(2001年)
- 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2019年)
- 关于进一步规范对俄贸易秩序的若干意见(2004年)
-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