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199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去年以来,少数大中城市相继出现了一些民间“安全事务调查所”、“民事事务调查所”、“社会经济事务侦探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机构。由于新闻媒介的宣传,此事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据调查,此类机构多系社会闲散人员及政法系统的离职人员开办,业务范围大致是:受理民间民事、经济纠纷;追索债务;查找亲友;安全防范技术咨询;受理涉及个人稳私方面的调查。鉴于这些民间机构的营业范围、权利义务等均无法律依据,所经营的各类业务已有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部门分工管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一些手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使了国家执法部门的部分权力,已经产生了一些问题。为此,现决定:
一、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各种形式的“民事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
二、
对现有“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要认真清理,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禁止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类似业务。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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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17年)
- 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决定(199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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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关于适用《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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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矿产资源补偿费勘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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