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国家林草局(国家公园局)关于推进国家公园建设若干财政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2〕93号)等文件,以及有关财政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是指中央预算安排的用于国家公园、其他自然保护地和野生动植物保护、森林生态保护修复补偿、生态护林员等方面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由财政部、国家林草局负责管理。
财政部负责编制中期财政规划和年度预算草案,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预算监管,指导地方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等。
国家林草局负责编制相关规划,提供资金测算所需基础数据并负责与有关规划衔接,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项目储备,并对有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按照规定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使用管理监督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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