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修订《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的决定(2001年)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决定,对1996年8月1日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第53号令发布的《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管理规定》(CCAR-135LR)作如下修订:
一、
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甲类通用航空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之后增加一句:“其中从事公务飞行经营项目的企业注册资本应不少于5000万元”;
二、
第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通用航空企业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执管公务飞机,从事被执管单位或个人自用公务飞行业务,需向所在地区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地区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报民航总局审批”。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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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予以废止的1999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三批)(2000年)
-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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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195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