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发展成果,进一步缩小义务教育城乡、校际差距,整体提高义务教育标准化建设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开展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工作。为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对象是县(含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和国家划定的其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以下统称县)。
第三条
对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的督导评估认定,坚持“依法实施、保障公平、注重质量、社会认可”的原则。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201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2014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开展APP侵害用户权益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2019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园区的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关于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2001年)
-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