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1982年)

各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
目前,各地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的范围不够明确,有些地区除了收押少年犯和因不满十六岁,不予处罚的犯罪少年以外,还收容一些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少年。同时,有些地区由于少管所的容量有限,把判了刑的少年犯关押在监狱、劳改队、看守所。这种状况,很不利于对少年犯的改造。为了正确地执行法律、政策,加强对少年犯的改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央[1981]21号文件的精神,对少年犯管教所的收押、收容范围通知如下:

一、 今后少年犯管教所只收押和收容下列两种人:

1. 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年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少年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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