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2012年)
为贯彻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17号),进一步加强校车登记管理,保障校车安全,公安部决定对《机动车登记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在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专用校车办理注册登记前,应当按照专用校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
在第七条第一款增加一项,作为第六项:“(六)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三、
将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机动车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机动车回收企业应当确认机动车并解体,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报废的校车、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车辆管理所的监督下解体。”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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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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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余无线电台管理暂行规定(198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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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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