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 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 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 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元的3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10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20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2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30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3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15000元的5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1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2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3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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