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保障保单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和外资保险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其他保险组织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保障基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本办法规定缴纳形成,在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下,用于救助保单持有人、保单受让公司或者处置保险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风险救助基金。
本办法所称保单持有人,是指对保单利益依法享有请求权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本办法所称保单受让公司,是指经营有人寿保险等长期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实施破产的,接受该保险公司依法转让长期人身保险合同的有相应资质的公司。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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