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2001年)
为加强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管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安部决定,坚决收缴非法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严厉打击违反爆炸物品、枪支弹药管理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
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震源弹、黑火药、烟火剂、烟花爆竹以及手榴弹、地雷、炮弹等各类爆炸物品,军用枪、射击运动枪、猎枪、麻醉注射枪、气枪、火药枪、催泪枪、仿真枪等各类枪支和弹药。
二、
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或者使用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
三、
严禁邮寄爆炸物品和枪支、弹药,严禁在托运的行李包裹和邮寄的邮件中夹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严禁非法携带爆炸物品、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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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1954年)
- 关于整顿和规范地图市场秩序的意见(2001年)
- 文化和旅游部教育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乡村振兴局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推动文化产业赋能乡村振兴的意见(2022年)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任务分工的通知(2010年)
- 涡轮发动机飞机燃油排泄和排气排出物规定(2022年)
- 保监会关于实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2008年)
- 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2022年)
- 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关于发布和实施《限制供地项目目录》、《禁止供地项目目录》(第一批)的通知(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