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的管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毒品管理,是指公安机关(含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和公安边防、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对办案过程中缴获的毒品进行保管、存储、运输、销毁等工作。
第三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高度重视毒品管理工作,切实做到依法收缴,充分取证,集中管理,确保安全,严防流失,适时销毁。
各地公安机关可结合本地实际,根据本规定制定毒品管理的具体办法。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19年)
-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2004年)
- 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指引(2010年)
- 机动车查验工作规程(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三峡工程建设期三峡水库管理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的批复永定河干流水量分配方案(2007年)
- 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