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境外机构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规范境外机构债券发行,保护债券市场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券的外国政府类机构、国际开发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合法注册的金融机构法人和非金融企业法人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政府类机构包括主权国家政府、地方政府及具有政府职能的机构等。本办法所称国际开发机构是指进行开发性贷款和投资的多边、双边及地区国际开发性金融机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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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开采黄金矿产批准书管理规定(200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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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8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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