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年)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
二、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20年)
- 电子信息产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受刑事处罚实行向所在单位告知制度的通知(2015年)
- 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关于对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产品和重复建设项目限制或禁止贷款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2000年)
- 2015年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要点(2015年)
- 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实施产品检验及生产一致性审查管理办法(200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8年3月18日)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设立统一规范的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意见》及《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