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2018年)
为了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特作如下决定:
一、
当事人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二、
当事人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案件第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也可以依法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四、
本决定施行满三年,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决定的实施情况。
五、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 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若干规定(2015年)
-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境物品监管办法(2008年)
- 重大节假日免收小型客车通行费实施方案(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摩尔多瓦共和国联合声明(2001年)
- 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指导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2年)
- 中央国家机关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施方案(2002年)
- 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2023年)
- 卫生部关于修改《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