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推动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是指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按照工作职责,针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
第三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简便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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