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推动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是指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按照工作职责,针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
第三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简便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企业会计准则第40号——合营安排(2014年)
-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办法(2001年)
- 国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2012年)
- 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年)(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1年中央决算的决议(2002年)
- 草原防火条例(1993年)
- 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