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推动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是指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按照工作职责,针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
第三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简便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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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部、农业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9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珠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15年)
- 气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6年)
- 法规、规章备案规定(1990年)
- 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3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