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办法(试行)(2016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推动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根据《信访条例》和《信访事项网上办理工作规程(试行)》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是指各级信访工作机构和行政机关按照工作职责,针对诉求简单明了的信访事项,简化程序,缩短时限,更加方便快捷地受理、办理。
第三条
信访事项简易办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简便务实、灵活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初次信访事项适用简易办理:
(一)事实清楚、责任明确、争议不大、易于解决的;
(二)提出咨询或意见建议、表达感谢,可以即时反馈的;
(三)涉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时效性强,应当即时处理的;
(四)行政机关已有明确承诺或结论的;
(五)其他可以简易办理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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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改进地区GDP核算工作的意见(2004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
- H股公司境内未上市股份申请“全流通”业务指引(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入《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改变环境的技术的公约》的决定(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高邮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6年)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银监会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15年)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
-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