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是指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采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方式,记录和保存保险销售过程关键环节,实现销售行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询、问题责任可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为经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专业自保公司除外。
本办法所称保险中介机构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其中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包括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和非银行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第四条
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销售本办法规定的投保人为自然人的保险产品时,必须实施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团体保险产品除外。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年)
- 关于加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中国银监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
- 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2022年)
- 关于修改《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的决定(2011年)
- 港口货物作业规则(2000年)
-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