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0年)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的要求,我会对成立以来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以下规章作出修改:

一、 对下列规章中与《保险法》相抵触的规定作出修改

(一) 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监会令〔2004〕1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撤销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二) 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7〕3号)第十二条第二项修改为“受到撤销任职资格的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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