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勘查、开采的管理,保护我国优势矿产资源,不断提高优势矿产的合理开发利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实行有计划勘查、开采管理的矿种。
第三条
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勘查、开采实行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开发、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设立或撤销名单,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实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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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同意湖北省和重庆市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高岩子林场(红椿乡)段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和中国儿童发展纲要性别统计重点指标目录(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将1-苯基-2-溴-1-丙酮和3-氧-2-苯基丁腈列入易制毒化学品品种目录的函(2014年)
- 关于涉外非法人企业申请探矿权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年)
- 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2012年)
-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24年)
- 生产煤矿回采率管理暂行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2022年)
- 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