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
第四条
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201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违反〈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管理办法(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规定》的决定(2022年7月)
- 关于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的指导意见(2017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国家司法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试行)(2001年)
- 交通运输工程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2012年)
- 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本研衔接师范生公费教育实施办法(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