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体育市场秩序,推进体育监管信息公开,加快体育诚信体系建设,促进体育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民健身条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将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体育经营主体和体育从业人员列入体育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等措施的统称。
第三条
国家体育总局负责制定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指导全国体育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体育市场黑名单,负责体育市场黑名单的列入、移出,信息采集与公示、设立举报信箱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依法依规、客观及时、公平公正的原则管理所辖区域体育市场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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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四)(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2019年)
- 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1991年)
- 责令经营者暂停相关营业的规定(2001年)
- 内地与香港证券投资基金跨境发行销售资金管理操作指引(2015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秩序管理的通知(2007年)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2006年)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构建区域协调发展计量支撑体系的指导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