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活动,提高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联合编制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以下如无特别说明,统一简称为《标准文件》)。
第二条
本《标准文件》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并结合本行业施工招标特点和管理需要,编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重点对“专用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图纸”、“技术标准和要求”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条
招标人应根据《标准文件》和行业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如有),结合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编写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或施工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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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0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境快件监管办法》的决定(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肯尼亚共和国引渡条约(中文本)(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关于军民合用机场使用管理的若干暂行规定(198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2013年12月)
- 国务院关于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的意见(2020年)
- 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十一批)(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呼和浩特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的批复(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