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的有关规定,为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严格建设管理
(一)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要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条文。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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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制造维修进口许可办法(2013年)
- 档案局关于废止《企业档案管理升级试行办法》等8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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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6年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评估分析的通知(200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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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