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二、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修改为:“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
三、
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证明文件不齐全或者失效的,应当当场或者五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批时间可以自证明文件补正齐全后作相应顺延;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说明理由”。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农村信用社省(自治区、直辖市)联合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调整完善民办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被终止的民办学校如何组织清算问题的批复(2020年)
-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证管理办法(2008年)
-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温家宝(2006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5年)
-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1年)
- 人民银行海洋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关于改进和加强海洋经济发展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2018年)
- 道路运输违章处罚规定(试行)(199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