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2001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务院批转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请示的通知》(国发〔1994〕42号)规定,国务院决定,2001年12月31日在全国进行第二次基本单位普查,普查对象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单位及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为加强领导,认真做好普查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基本单位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普查的重要意义
这次普查的目的是摸清我国各类基本单位的数量,全面了解各类单位的组织形式、经济成分构成、规模结构以及生产要素的配置和地区分布、行业分布等情况,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认真搞好基本单位普查,对于改善宏观调控和加强市场监管工作,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以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都具有重要意义。对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二、
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大力推进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与信息交流和共享
开展基本单位普查,建立和完善基本单位名录库,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由国家统计局、中编办、民政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联合组成第二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统计局,负责普查的组织协调和具体业务工作。涉及企业法人及其生产经营性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负责协调;涉及事业单位法人和机关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中编办负责协调;涉及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法人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调查事项,由民政部、中编办负责协调;涉及基本单位代码方面的事项,由质检总局负责协调;涉及各级普查经费预算方面的事项,由财政部负责协调。
通过这次基本单位普查,要最大限度地衔接和统一有关部门的单位认定标准和代码,加快相关部门之间的网络互联,在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四级逐步建立和完善部门间相互衔接、互为补充、信息共享且能适时更新的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为国家的行政管理现代化提供基础信息。各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负责地做好各项协调工作,并把基本单位名录库系统建设作为完善市场监督机制、加强社会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工程,常抓不懈,抓出成效。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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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5年)
- 法医类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4年)
- 油气罐区防火防爆十条规定(2015年)
- 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取消市话初装费和邮电附加费等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2001年)
-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
- 地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审批办法(2001年)
-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198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增减的决定(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