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的决定(2012年)
交通运输部决定将《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交财发〔1997〕93号文发布)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偷缴、抗缴船舶港务费的,征稽机构有权追缴费款、不予办理船舶出港手续,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施行。
《长江干线船舶港务费征收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德州海关的批复(2000年)
- 水利部关于修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透明度条款相关工作的通知(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07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1954年)
- 国家计委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的通知(2001年)
-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201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水上搜救工作的通知(2019年)
- 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储蓄卡密码被泄露导致存款被他人骗取引起的储蓄合同纠纷应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问题的批复(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