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程序规定(2009年)
第一条
为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国务院所属部门、省级人民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国务院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全国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可以向管理该组织的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第四条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省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省以下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地方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可以向管理该组织的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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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暂行规定(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2022年)
- 2011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2011年)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海WTO事务咨询中心增补及调整外籍顾问问题的复函(2001年)
-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的决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的决定(2024年)
-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