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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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国家版图意识教育宣传画上使用国旗、国徽图案的复函(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2023年)
- 2001年—2005年国家公务员培训纲要(2001年)
- “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2014年)
- 边境地区地面无线电业务频率国际协调规定(2016年)
-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2022年)
- 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