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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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八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21年)
- 关于规范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的意见(2001年)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09年)
- 关于申请和使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86年)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 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2011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