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的权利,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如实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推动公众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环境保护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强制公开和自愿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及时、如实地公开其环境信息。
第四条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开展指导、监督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预算。
有条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建设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平台。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指定机构负责本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日常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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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南省做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试点实施方案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辽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2017年)
- 在浦东开发开放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0年)
-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2020年)
- 北京奥运会及其筹备期间港澳记者在内地采访办法(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99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一〇九号(2022年)
- 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