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一条
为便利和规范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包括移民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移民转移)和继承财产转移(以下简称继承转移)。移民转移是指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或者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定居的自然人(以下简称移民),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拥有的合法财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继承转移是指外国公民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继承人)将依法继承的境内遗产变现,通过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和汇出境外的行为。
第三条
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
第四条
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负责个人财产对外转移的外汇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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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真抓实干成效明显地方加大激励支持力度的通知(2016年)
- 国防交通条例(1995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支持福建省加快海峡西岸经济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意见(2009年)
-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2001年)
-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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