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做好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通知(2011年)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个人金融信息是金融机构日常业务工作中积累的一项重要基础数据,也是金融机构客户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如何收集、使用、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既涉及到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也涉及客户信息、个人隐私的保护。如果出现与个人金融信息有关的不当行为,不但会直接侵害客户的合法权益,也会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诉讼风险,加大运营成本。近年来,个人金融信息侵权行为时有发生,并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强化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制意识,依法收集、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十分必要。对个人金融信息的保护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一项法定义务。为了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收集、使用和对外提供个人金融信息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本通知所称个人金融信息,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时,或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他系统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以下个人信息:

(一) 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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