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健全检察权行使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任和管理人民监督员应当坚持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建设一支具备较高政治素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扎实群众基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保障和促进人民监督员行使监督权,发挥人民监督员监督作用。
第三条
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相应服务,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相衔接,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充分履行职责。
第四条
人民监督员由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要求,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具体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工作机构,选配工作人员,完善制度机制,保障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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