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监察工作,严肃人民法院纪律,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法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的专门机构,依照法律和本条例对人民法院及其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实施监察。
第三条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依照法律和本条例行使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个人及人民法院内设其他部门的干涉。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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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 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1992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3年)
-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2005年)
- 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快流通产业发展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201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领海基线的声明(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8年5月28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
- 关于2002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2002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