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暂行规定(199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法院系统的政纪监督,维护和严肃政纪,保证法院及其工作人员清正廉洁、严肃执法,保障国家审判权得到正确行使和法院其他工作的完成,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的监察部门,是人民法院行使监察职能、管理监察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对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察。
第三条
地方各给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实行双重领导体制,在本法院院长和上级法院监察部门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监察业务以上级法院监察部门领导为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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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2008年)
- 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020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2020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提升耕地质量完善占补平衡的意见(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年)
- 国务院关于淮河生态经济带发展规划的批复(2018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88年)
- 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意见(2022年)
- 科技惠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