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
(一)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以及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起草、解释、修改、废止部门规章;
(四)审议文物方面的立法。
第三条
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内容和程序符合宪法和上位法规定;
(三)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职权的同时明确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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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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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同意迁建榆林民用机场的批复(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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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2002年)
- 计量比对管理办法(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决定(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国务院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战略研究专题设置和专题组长人选问题的复函(2003年)
- 改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条件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