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和旅游部立法工作,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
(一)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二)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修改法律、行政法规草案,以及提出相关立法建议;
(三)起草、解释、修改、废止部门规章;
(四)审议文物方面的立法。
第三条
立法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立法全过程;
(二)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立法内容和程序符合宪法和上位法规定;
(三)切实保障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规定义务的同时明确其相应的权利和保障权利实现的途径;
(四)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职权的同时明确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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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部立法工作规定(2006年)
- 卫生健康委关于宣布失效第三批委文件的决定(2018年)
- 司法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和推进司法鉴定认证认可工作的通知(2018年)
-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998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01年)
- 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2008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决定(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年)
- 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2022年)
- 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文化建设的意见(2024年)